扫一扫下面二维码 可在IPAD手机等设备上在线收看电视直播!
泛滥的朋友圈“微商”、虚假广告总是让人不堪其扰。近日,甘肃高台县工商局对一例朋友圈虚假广告进行了行政处罚,给滥发广告的微信用户敲响了警钟。 8月16日,甘肃省高台县工商行政管理局在其官网对这例微信用户违法广告案进行了公告。公告称,高台县一男子张某与当地一驾校有个人恩怨,遂将驾校广告恶意篡改后委托陈某在发布和扩散。陈某收取费用后,对受委托发布的广告内容未进行核对查验,就在有5007名好友的朋友圈内进行了传播。 高台县工商局认为,陈某的行为破坏了公平公正的市场竞争环境,对驾校的经营行为产生负面影响。事件查明后,该局对广告发布者陈某依法进行了行政处罚。通过此次案件的查处,有效遏制了不法商家利用微信平台发布虚假广告的势头,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这是新广告法颁布后,个人在微信朋友圈发广告被处罚的最新一例。 去年9月,新广告法颁布之际,国家工商总局广告监督管理司司长张国华就向媒体表示:根据新广告法,在微信上以盈利为目的违法广告的发布者,将根据新《广告法》查处。 新广告法第2条指出,对于广告发布者的范围,由之前旧法规定的“法人或其他经济组织”,扩展延伸到了自然人。这意味着在朋友圈发布虚假广告的个人主体也被纳入了监管的范围。 同时,新法第56条规定:“关系消费者生命健康的商品或者服务的虚假广告,造成消费者损害的,其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广告代言人应当与广告主承担连带责任。”这就意味着,代言人、“友情搬运”广告都有违法风险。 此外,新广告法还认定,自然人不管是否收取了费用,都不影响发布广告行为的性质。这意味着,追责将会延伸到微商和转发者。据新法第55条规定,发布虚假广告最高可处以10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罚款,后果严重的还须承担刑事责任。 天津师范大学副教授、津瑞律师事务所律师郭春明表示,之前朋友圈被处罚的违法行为多集中在散播谣言或淫秽色情内容,很少涉及到虚假广告,高台县这起案例对于新广告法在微信上的适用有一定的示范意义。“以前很少看到对朋友圈内的虚假广告进行处罚,涉及到行政机关涉嫌不作为。但实际上还是因为处罚难度大,调查取证是个大问题。” 上海大邦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游云庭向澎湃新闻记者表达了类似的观点,他认为朋友圈虚假广告查处难度大还在于管辖区域的问题,一般工商局都按照行政区域划分执法范围,微信朋友圈的内容很难进行地域上的归属划分。另一方面,朋友圈内的虚假广告传播范围有限,从执法效率和成本上来说,执法机关更倾向于“抓大放小”,微信公众号和服务号才是监管的重点。对于朋友圈的虚假广告想要工商部门主动监管是不现实的,必须依靠群众的举报和投诉。 (责任编辑:大宝) |